組織章程
「財團法人桃園農田水利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
84 年04月06日 第一屆第一次董監事會審議通過,省府建設廳84.4.25建水字第二七四二五號函復備案。 88 年04月03日 第二屆第一次董監事聯席會修正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條文。經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8.5.28水農字第A885023544號函同意備查。 92 年03月24日 第二屆第十七次董監事聯席會修正第十二條及第二十條條文。經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2.5.8農林字第0九二一二四0六號函同意備查。 94 年10月07日 第三屆第九次董監事聯席會修正第七條條文。經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4.10.19農林字第0940030739及0940030740號函同意備查。 101年02月02日 第五屆第四次董監事聯席會修正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廿條條文。經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1.03.08農水字第1010710683號函同意備查。 102年08月12日 第五屆第九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修正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九條條文。經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2.08.22農水字第1020726332號函同意備查。 108年05月03日 第六屆第一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臨時會修正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條文。經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8.05.10農水字第1080713390號函同意備查。 109年03月31日 第七屆第三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修正第十一條條文。經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9.04.21農水字第1090710238號函同意備查。 112年03月07日 112年第七屆第1次董事會修正第四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經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2.05.24農授水字第1126026585號函許可。 113年07月23日 第八屆113年第二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修正第十二條及第十七條第二項條文。經主管機關農業部113.08.21農授水字第1130717304號函 ,予以許可。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法人訂名為「財團法人桃園農田水利研究發展基金會」依民法財團法人之規定設立。第二條
本法人以辦理或協助推行農田水利及相關事業之研究發展,俾增進農民福祉為宗旨。第三條
本法人原始基金為新台幣伍億元正,由台灣桃園農田水利會一次捐助,嗣後並得接受社會各界之捐贈。第四條
本法人地址設於桃園市中壢區青埔路二段139號2樓。第二章 事 業
第五條
本法人目的事業如下:
1.建立農田灌溉資訊體系事項。
2.田間灌溉用水之分配管理或自動化之研究發展事項。
3.辦理或協助與農田水利有關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水土資源保育與農田災害預防及搶救技術研究等事項。
4.農業工程技術之研究改進事項。
5.協助培養農田水利工作人才及科技研習與交流,以提高技術水準等事項。
6.其他關於本法人創立宗旨有關之贊助或奬勵事項。第三章 捐助及基金保管運用
第六條
本法人基金來源如下:
1.台灣桃園農田水利會捐助原始基金為伍億元正。
2.政府之補助及社會各界之捐贈。第七條
本法人之財產由董事會依財團法人法第19條規定保管運用。非經董事會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捐助基金(含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贈。第八條
本章程第二章所訂目的事業之經費及依本章程所訂有給職之經費,均由基金會之孳息或運用之收益支付之。第九條
本法人存立為永久性,惟因情勢變更不能達到設立目的時,應經董事會之決議,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依法申請解散之,其所有剩餘之財產除依法清理債務外,歸桃園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第四章 會 計
第十條
本法人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每會計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五個月前(每年七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辦理。第十一條
本法人每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工作成果及決算提經董事會審定,並送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及會計師查核報告,於次年四月十五日前,報請主管機關辦理。第五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二條
本法人置董事十五人組成董事會,其中八人由主管機關聘任,七人由本法人選任。
本法人置監察人五人組成監察人會,其中一人由主管機關聘任,四人由本法人選任。
次屆董事及監察人之產生亦同。
董事及監察人之任期,每屆四年,期滿得連任;連任之董事人數,不得逾改聘(選)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二。
董事之選任及解任以普通決議行之。
任期屆滿前,董事、監察人有缺額時,得視實際需要隨時由原聘(選)單位補聘(選)之,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一項及第二項董事、監察人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第十三條
第一項:本法人置常務董事五人,由董事中互推之。
第二項:本法人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就常務董事中選任之,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法人,如為專任時,得支薪給。
第三項:本法人置常務監察人一人,由監察人互推之。第十四條
本法人董事、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但得支兼職費或出席費。
董事長如係專職,且未支領其他薪資、月退休金(俸)、月退職酬勞金或其他性質相當給與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支給基準另訂之,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變更時亦同。第十五條
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監察人之改選及解任。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九、合併或解散之擬議。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監察人職權如下: 一、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況。 二、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三、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捐助暨組織章程執行事務。第十六條
本法人置秘書長一人,由董事長任命之。秘書長負責執行董事會決議及輔佐董事長推行本法人之日常業務。第十七條
第一項:
本法人得聘僱職員、技工、工友若干人,並得分組室辦事,其員額編制及待遇於本法人每年度提出事業計畫時報請董事會核定,年度內如需增減員額時,得以專案報請董事長核定,並於下次董事會追認之。職員、技工、工友之聘任、僱用由秘書長遴選,經董事長同意後聘僱之。第二項:
兼任職員得洽請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桃園管理處同意,就其現任職員中調兼之。第十八條
第一項:
本法人得依實際需要聘請顧問及專兼任研究員若干人,由董事長就適當之專家學者或有農田水利實務經驗者中擇優予以遴聘。其任期與當屆董事同。第二項:
顧問為無給職,但得支車馬費及會議出席費。第六章 會 議
第十九條
董事會及監察人會每年須召開兩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第廿條
董事會及監察人會,應分別由董事或監察人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惟下列重要事項需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一、捐助暨組織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基金之動用。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重要事項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第廿一條
董事會議及常務董事會議,均由董事長召集。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第廿二條
監察人會議召集人之產生程序比照前條辦理之。第廿三條
董事或監察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委任其他董事或監察人代行職務,前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託為限。第七章 附 則
第廿四條
本法人得委託外界作專題研究,並得接受外界之委託專案研究或服務。第廿五條
本法人之辦事細則、人事、會計、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等規則另訂之。第廿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財團法人法、民法之規定辦理。第廿七條
本章程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所轄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於登記完成日施行之。